说明
若取消訂購,將依觀光局之《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收取手續費如下: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惟逢農曆春節、寒暑假、特殊展期、國定假日及前夕、或飯店特殊專案,不適用上述取消規定,將會依載明於各房型說明中較嚴格且高於上述費用標準之飯店取消規定為準,請您訂購時務必留意。附註:若因故錯過高鐵車班,可搭乘當天其他車次的自由席。
其他未盡事宜,將遵照觀光局之《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